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明燕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燕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31号罪犯李明燕。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燕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被告人李明燕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明燕撤回上诉。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明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明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