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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9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10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某,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吉C3S6**号厢式货车,沿102线公主岭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02线1020KM+400M陶家屯镇马家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102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吉CE24**/吉C4E**号挂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吉C3S6**号车上乘坐者宋某甲当场死亡,吉C3S6**号车上乘坐者张某某、吉CE24**/吉C4E**号挂车驾驶员张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宋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张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报告书,常住人口查询,死亡证明书,归案情况,鉴定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