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字1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猪”),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接110出警命令后指派民警与潮南区峡山街道治安联防队员林某某等人到峡山街道广祥路口查处一赌博摊点,现场对在该处的被告人陈某某实施抓捕。被告人陈某某为逃离现场反抗,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受伤。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制服带回审查。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人赵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林某彬、林某奎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林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收条、申请书和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