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德才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14号罪犯王德才,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军、李洪惠、王德才、彭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14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德才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德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德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2500元赔偿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