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玲与孙海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孙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369-2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被执行人:孙海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海彬有奔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海彬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的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