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被友绍达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友绍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字21号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被申请执行人友绍达,男,生于1950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鼠街村委。关于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友绍达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大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友绍达未交纳林业行政处罚罚款22710元和逾期加处罚款22710元,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云2326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对友绍达作出的大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友绍达自愿交清了林业行政处罚罚款本金22710元,被执行人黎学武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除逾期加处罚款22710元,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大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强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书记员 白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