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卢灿荣与黄立新、谭葵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灿荣,黄立新,谭葵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40号原告:卢灿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7。委托代理人:黄嘉焯、谢裕成,分别、律师助理。被告:黄立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059。被告:谭葵弟,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944。原告卢灿荣诉被告黄立新、谭葵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向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嘉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新、谭葵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灿荣诉称: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共向原告借款19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予以确认,但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黄立新、谭葵弟为夫妻关系,被告谭葵弟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卢灿荣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据3份;2.和解协议书;3.人口信息全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黄立新、谭葵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卢灿荣与黄立新系朋友关系,相识多年。黄立新、谭葵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黄立新因生意及家庭周转需要向卢灿荣借款。为此黄立新立下两份借据,分别向卢灿荣借款50000元、142000元。2015年4月15日,黄立新又向卢灿荣立下一份借据,载明:“本人黄立新因生意及家庭资金周转需要,从2013年10月26日至今共向卢灿荣借款192000元,之前本人向卢灿荣出具的两份借据作废。”后黄立新未能偿还借款,卢灿荣遂于2015年10月16日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过程中,卢灿荣与黄立新、谭葵弟于2015年11月20日就本案达成和解,双方共同确认黄立新拖欠卢灿荣借款本金19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诉讼保全费1480元,合共195550元。双方对于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进行了约定。黄立新、谭葵弟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部分付款义务,于2015年11月3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卢灿荣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92000元至今未予清偿。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立新向卢灿荣借款192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立新拖欠卢灿荣借款本金92000元的事实,有卢灿荣的陈述以及借据、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黄立新与卢灿荣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黄立新至今未能向卢灿荣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20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卢灿荣主张黄立新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谭葵弟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本案的债务发生于黄立新与谭葵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谭葵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黄立新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知道的。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定黄立新在本案中所欠卢灿荣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谭葵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立新、谭葵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立新、谭葵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卢灿荣清偿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为2070元以及诉讼保全费1480元,合共3550元(原告卢灿荣已预交),由原告卢灿荣负担1849元,由被告黄立新、谭葵弟连带负担1701元(被告黄立新、谭葵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卢灿荣,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冯冰冰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