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传蔚,孟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5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路182号。主要负责人潘波,行长。被告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宝山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传蔚,总经理。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凤仪街2033号。法定代表人楼天汝,法人代表。被告杨传蔚,居民。被告孟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诉被告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传蔚、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土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存货、股权、注册商标、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被告名下土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存货、股权、注册商标、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扣押清单)。查封财产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