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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利强与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强,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30号原告谢利强,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敖力根,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那达那巴力尔,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赵苏雅拉图,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强诉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利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利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强撤回对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谢利强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