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利强与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强,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30号原告谢利强,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敖力根,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那达那巴力尔,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赵苏雅拉图,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强诉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利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利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强撤回对被告敖力根、那达那巴力尔、赵苏雅拉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谢利强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