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仰付、黄茂华与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仰付,黄茂华,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刘仰付,男,196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茂华,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仰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仰付、黄茂华与被告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仰付、黄茂华于2016年1月14日以拟与被告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仰付、黄茂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仰付、黄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50元,减半收取97625元,由原告刘仰付、黄茂华负担。审 判 长 林  腾  龙代理审判员 吴  良  盛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