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崔永苗与杨文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苗,杨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517号申请执行人:崔永苗。被执行人:杨文庆。申请执行人崔永苗与被执行人杨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在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帐号的股权在另案中处理,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