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城东路71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6010221011。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息5000000元及利息203333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及申请执行费52517元,以上合计5302650元。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26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