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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袁登平与刘婷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袁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袁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