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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贵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升,男,汉族,无业。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31日);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升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健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贵升去到南宁市江南区荣宝华家居建材市场后门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5元)未拔钥匙,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驶离现场盗走。2.2015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贵升去到南宁市江南区荣宝华商城C1栋汽车入口处,发现被害人冯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治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8元)未拔钥匙,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驶离现场盗走。被告人陈贵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电动车合格证、保修凭证,发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冯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贵升的供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及视频截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升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贵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贵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贵升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65元;责令被告人陈贵升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裴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