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范颖敏与郭月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颖敏,郭月华,常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范颖敏,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月华,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进福,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颖敏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58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月华、常进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月华、常进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月华、常进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月华、常进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