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井永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24号罪犯井永奇(曾用名井永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以被告人井永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5月12日减刑释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永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6月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2年9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井永奇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井永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井永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井永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井永奇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井永奇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永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1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