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8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乐园与洪卫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36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