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湘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苏仙军、谭志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湘乡市湘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苏仙军,谭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乡市湘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仙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仙军。被执行人谭志杰。申请执行人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湘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苏仙军、谭志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湘乡市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仙军、谭志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