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瑛与向永富、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瑛,向永富,向秀芳,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26号申请执行人熊瑛。被执行人向永富,秭归药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向秀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系向永富之妻。被执行人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法定代表人向永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欢,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8212221118,宜昌聚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0-1-10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永富、向秀芳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欢的银行存款1983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983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