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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699号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被告: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文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