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告邓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邓富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责人陈敏祥,该行行长。被告邓富国,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告邓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