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曾启新与武汉市东西湖联顺托运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启新,武汉市东西湖联顺托运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启新。委托代理人:罗昭晖,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联顺托运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9区*栋**号。经营者:李爱兵。委托代理人:昌利云,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启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联顺托运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启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启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启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