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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明德与高鹏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德,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德,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明德与被执行人高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德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鹏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鹏的存款9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