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凌家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12号罪犯凌家易,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1996年4月26日被告人凌家易因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家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0元)。2008年3月1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2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31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凌家易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凌家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凌家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凌家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凌家易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凌家易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家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9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