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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财产保全2016执保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66-1号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剑邦,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林。被告:陈彦林,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王乃创,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波,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价值人民币15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州市花都瑞泰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田心路(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的房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广州市花都瑞泰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田心路(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的房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广州市花都瑞泰五金饰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田心路(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彦林、王乃创、王波的银行存款154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