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杜志德与苏燕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德,苏燕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20号原告杜志德,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燕红,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志德与被告苏燕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志德负担。审 判 长 出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黄银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