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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杜志德与苏燕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德,苏燕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20号原告杜志德,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燕红,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志德与被告苏燕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志德负担。审 判 长  出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黄银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