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洪森与金小燕、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50号原告沈洪森。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金小燕。被告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森诉被告金小燕、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洪森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