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洪森与金小燕、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50号原告沈洪森。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金小燕。被告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森诉被告金小燕、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洪森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