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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立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立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起诉人)蒙某某。上诉人蒙某某因不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判令梁娥英返还在“崩冷”的0.1亩土地,虽在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梁娥英的儿子梁金华与起诉人自愿达成协议,梁金华同意移交争议的土地给起诉人使用,同时签订了《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书》。但作为家庭共同承包人的梁娥英没有参与调解,对梁金华与起诉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予认可,认为对该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种上农作物。因此,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蒙某某的起诉。上诉人蒙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是涉案0.1亩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二、原裁定认为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与梁娥英之间争议的0.1亩土地明显是侵权纠纷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认为该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产生的纠纷。上诉人蒙某某称其于1990年将“谷旁”(地名)0.1亩畲地与梁娥英的丈夫王瑞兴(已过世)位于“崩冷”(地名,下同)的0.1亩旱地进行互换。蒙某某又称1994年12月份,其与王瑞兴商量将互换的“崩冷”0.1亩旱田地通过经联社填入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与1995年1月1日填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故后,蒙某某与王瑞兴的儿子梁金华因“崩冷”0.1亩旱田地发生争议。现上诉人以涉案的“崩冷”0.1亩旱田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规定,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蒙某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至于涉案的“崩冷”0.1亩旱田地究竟是由上诉人蒙某某还是梁娥英承包经营,则属于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的实体性问题,而非受理与否的程序性问题。综上,原审裁定以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蒙某某关于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蒙某某提起的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春宁代理审判员  何 娟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农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