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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如军、刘胜军诉刘明军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海,唐曰国,王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李明海,男,汉族,1941年7月2日生,平原县三唐乡小唐村。原告:唐曰国,男,汉族,1978年3月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汉军,男,汉族,68岁,现住平原县三唐乡代子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海、唐曰国诉被告王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海、唐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