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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期沙日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期沙日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8号罪犯期沙日打,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于北安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保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期沙日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期沙日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了(2011)云高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日入监服刑,2013年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期沙日打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期沙日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