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尹永成与蔡晓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成,蔡晓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5号原告尹永成。委托代理人夏桂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晓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永成与被告蔡晓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