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法明、徐崇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法明,徐崇仕,姜益萍,何祝海,汤文英,徐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洪日强。被执行人田法明。被执行人徐崇仕。被执行人姜益萍。被执行人何祝海。被执行人汤文英。被执行人徐亿华。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法明、徐崇仕、姜益萍、何祝海、汤文英、徐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法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田法明已归还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崇仕、姜益萍、何祝海、汤文英、徐亿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法明、徐崇仕、姜益萍、何祝海、汤文英、徐亿华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相关信息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9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9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