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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华与被告大明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大明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张淑华,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明美容门诊部,住所地自流井区。负责人邹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华与被告大明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8.25元,由原告张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