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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远安县鸣凤镇精彩图文社与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镇精彩图文社,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5民初25号原告远安县鸣凤镇精彩图文社。法定代表人王玉玲,该社负责人。被告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国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远安县鸣凤镇精彩图文社诉被告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群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支付欠款62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办公用品零售、打字复印服务的个体工商企业,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被告共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及打字复印共赊欠6200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安县鸣凤镇精彩图文社欠款6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