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侯正贤与雷荣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正贤,雷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6号申请执行人侯正贤,男。被执行人雷荣秀,曾用名雷云秀,男。侯正贤与雷荣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雷荣秀应偿还杨安宽所欠侯正贤的借款8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生效后雷荣秀未主动履行义务,侯正贤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侯正贤与雷荣秀之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雷荣秀之子一次性给付侯正贤6000元,其余部分侯正贤自愿放弃,现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侯正贤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