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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桂兴与孔祥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兴,孔祥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95号原告吴桂兴。被告孔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兴诉被告孔祥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吴桂兴。被告孔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兴诉被告孔祥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