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公永彬与岳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永彬,岳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26-1号原告:公永彬。被告:岳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永彬诉被告岳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4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184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184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