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公永彬与岳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永彬,岳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26-1号原告:公永彬。被告:岳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永彬诉被告岳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4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184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184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