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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恒升吉广告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恒升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成都市恒升吉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玭丹,董事长。上诉人成都市恒升吉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市恒升吉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2013SKODA昆明LED投放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适用于上诉人,上诉人曾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且基于上述涉案合同上诉人已起诉另外两家汽车经销商,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和五华区法院均已受理。本案被告住所地系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协议管辖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在涉案的《2013SKODA昆明LED投放合同》上签字盖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之间对管辖法院进行过书面约定,故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于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