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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墩运输站与徐霞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金墩运输站,徐霞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大丰市金墩运输站,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墩小街金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银,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缪华银(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霞客。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金墩运输站与被告徐霞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丰市金墩运输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勇兵审 判 员  肖 林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