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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冠男与郑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郑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冠男,男。被告郑春雨,男。委托代理人武新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男与被告郑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冠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冠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冠男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