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冠男与郑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郑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冠男,男。被告郑春雨,男。委托代理人武新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男与被告郑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冠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冠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冠男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