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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德金诉刘秀琼 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金,刘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339-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秀琼,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以下银行存款账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068255xx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3012001256xxx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别为622700720032066xxx5、622700720067075xxx7、621700720002221xxx0)、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000185243xxx1、045811224xxx3、027810170xxx6)。上述冻结额度均为10634.86元。2016年1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34.86元至本院。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10584.8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可予执行结案,现依法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秀琼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06825xxx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3012001256xxx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别为622700720032066xxx5、622700720067075xxx7、621700720002221xxx0)、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000185243xxx1、045811224xxx3、027810170xxx6)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均为1063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