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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彭某、彭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彭某,彭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2号原告范某,女,生于1948年4月29日,汉族。被告彭某,女,生于1965年6月27日,汉族。被告彭某甲,男,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彭某、彭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