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彭某、彭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彭某,彭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2号原告范某,女,生于1948年4月29日,汉族。被告彭某,女,生于1965年6月27日,汉族。被告彭某甲,男,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彭某、彭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