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孙田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孙田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胡咏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银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航,银行职员。被告:孙田美,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破产管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破产管理人:陶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告孙田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倪泽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