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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玮、王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王委,董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王玮。被执行人:王委。被执行人:董吉芬。申请执行人王玮与被执行人王委、董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委、董吉芬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玮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委、董吉芬支付执行款259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担执行费3794.9元。2015年12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委、董吉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9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794.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判��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