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波、赵玉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波,赵玉凤,吴其英,王禹,李晓红,李义龙,王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66-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吴江波。被告赵玉凤。被告吴其英。被告王禹。被告李晓红。被告李义龙。被告王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波、赵玉凤、吴其英、王禹、李晓红、李义龙、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七被告银行帐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江波、赵玉凤、吴其英、王禹、李晓红、李义龙、王红英银行帐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