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贾顺新、贾顺利等与贾克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顺新,贾顺利,贾克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4号原告贾顺新。委托代理人贾洪建。原告贾顺利。委托代理人贾洪建。被告贾克旺。原告贾顺新、贾顺利诉被告贾克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顺新、贾顺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克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顺新、贾顺利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克旺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顺新、贾顺利撤回对被告贾克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顺新、贾顺利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