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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勾玉才与中共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组织部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6行初9号起诉人勾玉才,男,汉族,192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志红,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起诉人勾玉才以中共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组织部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勾玉才诉称:2015年11月2日,起诉人向被告反映自己的精简人员证明书存根被篡改及传言身在粮食系统工作的勾玉田享受了老干部待遇。2015年12月23日,被告作出“存根没有明显篡改痕迹及勾玉田没有精简经历也未曾享受精简人员待遇”的答复。因该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财产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的被告中共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组织部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勾玉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陈 岩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