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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6号原告:孙某甲,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某乙,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