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久洪申请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久洪,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9号申请人陈久洪,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闫雪冰,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贵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32号临华大厦2号楼第10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大勇,职务不详。申请人陈久洪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