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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海强与杨家辉、李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强,杨家辉,李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246-1号原告李海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杨家辉,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淑芬,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李海强与被告杨家辉、李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强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雄超代理审判员  谢红钊人民陪审员  李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庭富